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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开发区商标转让时间,注册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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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提交被许可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对法律法规比较熟悉,业务较为精通,能比较准确地理解委托人和单位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发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作出准确的修改,使该业务的审查可以正常进行。
转让情形
1、公司不再经营,需将其进行转让。
2、暂时闲置,没有使用需求,可将其转让套现。
3、其他公司出购买本公司商标。
4、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
5、依法院判决。

转让途径
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共有近万家,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选择哪种方式,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如果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通邮状况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若不具备上述条件,好还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转让注册应当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
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若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名称和地址同样填原代表人的,并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商标转让合同是指商标持有人依法定程序,将其商标转移给他人,并由受让人享有该商标的权,基于此商标持有人与受让人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效力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
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中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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